发布者:郭特律师 时间:2024年03月14日 224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:王某漪,女,住西安市灞桥区
委托诉讼代理人:郭特,上海申浩(西安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田律师,上海申浩(西安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刘某,男,住西安市灞桥区
原告王某漪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原告王某漪与被告刘某离婚;
二、婚生子刘某钰由被告刘某自行抚养,原告王某漪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,同时原告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(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);
三、原被告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偿还;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,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